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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发展战略,拓展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的优秀专家学者资源,提升学校的人才队伍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储备和引进力度,努力实现把内蒙古财经大学建设成具有鲜明民族地区特色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和条件 (一)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的发展需要;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每年来校工作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具能在学校开展学术活动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的专家或政府、企事业高级管理人才。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 2.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每年有一定时间来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顾问教授 顾问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外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境)外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 (2)具有教授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3)一般应具有在我校担任客座教授的经历; (4)愿意接受我校聘请,所从事专业和研究方向对我校发展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并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四)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著名人士。 2.愿意接受我校聘请,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1.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开展我校与国内外有关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2.担任校内青年教师导师,并指导其申报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或者与校内人员联合申报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 3.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4.参与培养硕士研究生; 5.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二)客座教授的工作任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 2.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每年有一定时间来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顾问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提出指导意见; 2.开展我校与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四)名誉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和指导;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3.每年来校作1—2次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三、聘任程序 (一)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和工作计划,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呈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及证书的复印件,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如系外国籍人员需先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二)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对名誉教授,需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并报教育厅、人事厅备案。 (三)人事处师资科将学校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学院(部门),颁发聘书。学院(部门)负责来校后生活的接待和工作的安排实施。 四、管理 (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期满后如工作需要且聘期考核合格,可申请续聘,经批准后可办理续聘手续。 (二)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的管理以学院为主,聘用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三)聘用单位每年度对所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业绩考评,由获聘者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考核材料,并对聘期届满的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根据受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聘、解聘。 (四)聘请的名誉、兼职、客座、顾问教授发聘书、校徽。 (五)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院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六)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的费用和酬金由学校承担。 五、待遇 (一)名誉教授:提供往返旅费和在呼的生活费用。酬劳标准根据其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协议确定。 (二)兼职教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提供人民币1万元/月(含保险、往返旅费、医疗和在呼的生活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三)客座教授:提供往返旅费(国外学者每年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呼期间的生活费用。酬劳标准根据其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协议确定。 (四)海外国(境)外专家的聘请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人事处联合办理,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人事处协商承担。 (五)有关单位应为名誉、兼职、客座、顾问教授在图书和其他资源利用方面提供支持。 (六)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授,学校将给予奖励。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